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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會相關規定-專科醫師甄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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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十一月一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761542號公告。
※中華民國八十年二月四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922803號公告修正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七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8133680號公告修正第六點。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二月五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8186382號公告修正第八點及第十點。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十六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85021774號公告修正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七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86012491號公告修正第十點(三)。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四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88019305號公告修正第十點(三)。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910033853號公告修正第二點及第八點。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950004065號公告修正第三點及第十點。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 0950213019 號公告修正第十點第(一)(五)(六)。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三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 0970202147 號公告修正第四點、第五點、第八點(五)及第十點(六)。
※中華民國一零六年四月六日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醫字第 1061662389 號公告修正第一點、第二點(一)(二)、第八點(二)(五)、第十點(一)至(五)、第十一點、第十二點、地十三點。
※中華民國一零七年八月十五日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醫字第 1071665036 號公告修正第二點、第十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一、 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耳鼻喉科專科醫師甄審(以下簡稱專科醫師甄審),特訂定本原則。

二、 醫師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參加專科醫師甄審。
(一) 凡在耳鼻喉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完成四年六個月(含)以上之耳鼻喉科臨床訓練,並取得該醫院訓練期滿之證明文件者。
(二) 領有外國之耳鼻喉科專科醫師證書,經本部認可者。
前項第一款耳鼻喉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於本部依規定辦理認定前,依台灣耳鼻喉頭頸外科醫學會認可之醫院為之
凡在八十年十一月一日前於教學醫院接受耳鼻喉科訓練二年,且從事耳鼻喉科醫療工作共計達五年以上,並接受第十點所定耳鼻喉科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積分達四十點以上者,得參加專科醫師甄審。

三、 專科醫師甄審以筆試為之,並得實施口試。其並實施口試時,筆試、口試均及格者為合格。筆試及格成績得保留二年,但口試成績不予保留。

四、 筆試採用選擇題,以中文方式命題(專有名詞部分得用英文)其內容範圍如下:
(一)耳科學。
(二)鼻科學。
(三)咽喉科學。
(四)頭頸外科學。
(五)臨床聽力及言語學。
(六)我國有關之特殊耳鼻喉疾病。
口試由數位口試委員主試,其內容如筆試範圍。

五、 專科醫師甄審成績採百分法計算,筆試、口試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

六、 專科醫師甄審每年至少辦理一次,其報名日期、筆試及口試日期、地點及有關事項,於辦理前二個月公告之。

七、 參加專科醫師甄審,以通信或親自報名方式為之。

八、 報名參加專科醫師甄審,應繳交下列表件:
(一)報名表。
(二)醫師證書影本(正面)一份。
(三)第二點所定資格證明文件。補試者繳交筆試及格證明文件。
(四)執業執照影本及服務證明正本各一份。
(五)繼續教育積分達一百點之證明文件及符合受訓年度適用之耳鼻喉科訓練課程基準中評核標準(方法)之證明文件。
口試部分可憑台耳醫誌論文加分(限第一作者),病例報告一篇加1分,原著加3分,加分最多為5分(超過者以5分計)。
(六)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七)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前項第五款之教育積分,於民國九十年甄審時以三十點計,民國九十一年甄審時,以六十點計,民國九十二年甄審時,以九十點計,民國九十三年以後甄審時,均以一百二十點計。

九、 耳鼻喉科專科醫師證書﹝以下簡稱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滿每次展延期限為六年。

十、 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應於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限六年內,參加下列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積分達一百零八點以上。
(一)參加國際性耳鼻喉科醫學會,每次得積分二十點。國際性耳鼻喉科醫學會包括美國耳鼻喉頭頸外科醫學會(AAO-HNS)、世界耳鼻喉醫學會(IFOS)、台日耳鼻喉醫學會等。
(二)參加台灣耳鼻喉頭頸外科醫學會秋季會定期學術演講會每次得積分二十點;參加台灣耳鼻喉頭頸外科醫學會春季會定期學術演講會每次得積分十五點。
(三)參加台灣耳鼻喉頭頸外科醫學會主辦之北、中、南各區聯合病例討論會,每兩個小時得積分一點,最多二點。
(四)教學醫院、醫學院或相關醫學會所主辦之繼續教育課程每兩個小時得積分一點,最多六點。
(五)參加國外長期進修﹝半年以上﹞事先提出申請,並經認可者,每滿半年得積分十點。
前項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認定或認可,於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專科醫師甄審初審或展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先行查核時,由專科醫學會為之。

十一、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應繳下列表件:
(一)報名表。
(二)符合第十點所定展延條件之證明文件。
(三)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
(四)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十二、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得斟酌實際費用需要收取甄審費或查核費。
前項規定,於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或先行查核者準用之,其收取之費額,專科醫學會應報本部備查。

十三、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結果,由本部通知之,經專科醫師甄審合格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准予展延者,得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規定,申請本部發給專科醫師證書或展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於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或先行查核者,經本部複審或核定後,前項通知,由專科醫學會為之:其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或展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時,由專科醫學會統一向本部申請。

十四、申請專科醫師甄審成績複查,應於收到成績單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之,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影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人員之姓名或其他相關資料。
專科醫師甄審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工作時,前項複查之申請,向專科醫學會為之。

十五、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之有關試卷、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除留供研究者外,保存二年,但保留筆試及格成績補行口試者,應保存四年。
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專科醫師甄審初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先行查核工作時,有關試卷、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由醫學會依前項規定期限保存。

十六、專科醫師甄審,本原則未規定者,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