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使用 cookie 分析和其他追踪技術為您提供更好的用戶體驗。通過繼續使用我們的官網,您確認並同意我們的隱私保護政策。更多關於隱私保護政策,請參考隱私權保護政策
NEWS學會公告
banner 圖

學會相關規定-專科醫師甄審原則

瀏覽次數: 6624
  • 分享本文 :
  • line
  • facebook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十一月一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761542號公告。
※中華民國八十年二月四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922803號公告修正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七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8133680號公告修正第六點。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二月五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8186382號公告修正第八點及第十點。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十六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85021774號公告修正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七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86012491號公告修正第十點(三)。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四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88019305號公告修正第十點(三)。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910033853號公告修正第二點及第八點。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950004065號公告修正第三點及第十點。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 0950213019 號公告修正第十點第(一)(五)(六)。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三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 0970202147 號公告修正第四點、第五點、第八點(五)及第十點(六)。
※中華民國一零六年四月六日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醫字第 1061662389 號公告修正第一點、第二點(一)(二)、第八點(二)(五)、第十點(一)至(五)、第十一點、第十二點、十三點。
※中華民國一零七年八月十五日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醫字第 1071665036 號公告修正第二點、第十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1121667883號公告修正發布 全文16點



一、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耳鼻喉科專科醫師甄審(以下簡稱專科醫師甄審),特訂定本原則。

二、 醫師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專科醫師甄審:
(一)凡在耳鼻喉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接受四年六個月以上之耳鼻喉科臨床訓練,並取得該醫院訓練期滿之證明文件。
(二)領有外國核發尚在有效期限內之耳鼻喉科專科醫師證書,經本部認可。前項第一款耳鼻喉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於本部辦理認定前,依台灣耳鼻喉頭頸外科醫學會(前稱台灣耳鼻喉科醫學會)認可之醫院為之。

三、專科醫師甄審分筆試及口試二部分。筆試及口試均及格者為合格;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口試,口試不及格者,筆試及格成績得保留二年。
前項甄審之筆試及口試,本部得委託相關專科醫學會辦理。

四、筆試採用選擇題,以中文方式命題(專有名詞部分得用英文)其內容範圍包含:
(一)耳科學。
(二)鼻科學。
(三)咽喉科學。
(四)頭頸外科學。
(五)顏面整形重建外科學。
(六)小兒耳鼻喉科學。
(七)睡眠醫學。
(八)臨床聽力及言語學。
(九)我國有關之特殊耳鼻喉疾病。
口試由數位口試委員主試,其內容如筆試範圍。

五、專科醫師甄審,筆試及口試總分各為一百分,均以六十分為及格。另於台灣耳鼻喉頭頸外科雜誌發表論著,並於報名時繳交證明文件,口試成績得予加分,名列第一作者,病例報告一篇加一分,原著論文一篇加三分,以五分為上限。

六、專科醫師甄審每年至少辦理一次,其報名日期、筆試及口試日期、地點及有關事項,於辦理前二個月公告之。

七、參加專科醫師甄審,以通信或親自報名方式為之。

八、報名參加專科醫師甄審,應繳交下列表件:
(一) 報名表。
(二) 醫師證書影本(正面)一份。
(三) 第二點所定資格證明文件。補行口試者繳交筆試及格證明文件。
(四) 執業執照影本及服務證明正本各一份。
(五)繼續教育積分達一百點之證明文件及符合受訓年度適用之耳鼻喉科訓練課程基準中評核標準(方法)之證明文件。
(六)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七)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九、耳鼻喉科專科醫師證書(以下簡稱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滿每次更新期限為六年。

十、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更新,應於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限六年內完成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積分達一百零八點以上,網路或數位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採計以三十點為限。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及積分如下:
(一)參加國際性耳鼻喉科醫學會,每次積分二十點。國際性耳鼻喉科醫學會包括美國耳鼻喉頭頸外科醫學會(AAO-HNS)、世界耳鼻喉醫學會(IFOS)、台日耳鼻喉醫學會等。
(二)參加台灣耳鼻喉頭頸外科醫學會秋季會定期學術演講會每次積分二十點,參加春季會定期學術演講會每次積分十五點。課程若受疫情影響,得以線上方式舉辦,積分採計同實體會議。
(三)參加台灣耳鼻喉頭頸外科醫學會主辦之北、中、南各區聯合病例討論會,每兩小時積分一點,每次以二點為上限。
(四)參加教學醫院、醫學院或相關醫學會所主辦之繼續教育課程,每兩小時積分一點,每年以六點為上限。
(五)參加本部認定之國外長期進修(達半年以上),經事先提出申請,每滿半年積分十點,每年以二十點為上限。
(六)參加台灣耳鼻喉頭頸外科醫學會及相關醫學會所舉辦之網路或數位繼續教育課程,每小時積分零點二五點,每次以二點為上限。
(七)參加社區及學校防疫或衛教宣導,每小時積分零點二五點。
前項各款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本部得委託相關專科醫學會辦理。

十一、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更新,應繳下列表件:
(一)申請表。
(二)符合第十點所定繼續教育積分之證明。
(三)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十二、本部辦理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更新,得收取甄審費或換證費。
相關專科醫學會受本部委託辦理前項事務之初審時,得收取甄審審查費,其費額,應報本部備查。

十三、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更新結果之通知,由本部辦理;經專科醫師甄審合格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准予更新者,得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規定,申請本部發給專科醫師證書或更新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
前項結果之通知,於委託相關專科醫學會辦理第十二點事務時,得由專科醫學會為之,並得由專科醫學會統一向本部申請發給前項證書。

十四、申請專科醫師甄審成績複查,應於收到成績單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之,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影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人員之姓名或其他相關資料。
專科醫師甄審委託相關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時,前項複查之申請,向受委託之專科醫學會為之。

十五、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更新之有關試卷、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除留供研究者外,保存二年,但保留筆試及格成績補行口試者,應保存四年。
委託相關專科醫學會辦理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更新之初審時,有關試卷、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由受委託專科醫學會依前項規定期限保存。

十六、專科醫師甄審,本原則未規定者,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