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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台灣耳鼻喉頭頸外科醫學會」,英文譯名〝Taiwan Society of Otorhinolaryngology Head and Neck Surgery〞(簡稱“TSOHNS”)

第二條本會以提高耳鼻喉科醫學之水準,促進對耳鼻喉科學之研究,聯絡會員友誼,交換研究心得及建立國際性耳鼻喉科醫學團體之聯繫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設於首都所在地。

第二章 任務

第四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 發刊耳鼻喉科醫學雜誌及相關刊物。
  • 舉辦耳鼻喉科學術發表會及其他相關會議。
  • 促進國際耳鼻喉科學術團體間之連繫及合作事項。
  • 處理及承辦與耳鼻喉科醫學有關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本會會員

第五條

  • 凡經教育部承認或立案之國內外專科以上醫科學校畢業,領有醫師證書,且曾在耳鼻喉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從事耳鼻喉科醫療工作或研究者,皆可申請為本會普通會員。
  • 普通會員之入會,須填具入會申請書及本會普通會員二人之介紹,連同相關證件,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方得為本會會員。
  • 本會得由理監事聯席會聘請對耳鼻喉科醫學有特殊貢獻者為名譽會員。
  • 贊助會員:凡現職為耳鼻喉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之耳鼻喉科技術人員,具備醫護相關學校以上之學歷,並獲得相關技術專長之具體證件者,得經該院耳鼻喉科主管之推薦,申請為本會贊助會員,其步驟比照本條第二款。﹝介紹人中之一人必須為現任耳鼻喉科主管醫師﹞。

第六條凡有違反本會會章或損害本會信譽者得由理事會提出警告,情節嚴重者提請會員代表大會予以除名。

第七條本會會員應享權利如下:

  • 發言權、提議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但名譽會員及贊助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 70歲(含)以上之會員免繳交年費及註冊費,但學會主辦(5月或11月)之會議,若連續6年未出席者,視同放棄會籍,會籍即刪除。
  • 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八條本會會員應有下列之義務:

  • 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事項。
  •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 按期繳納會費,若年會費連續二年不繳納者,視為自動退會。唯榮譽會員免繳一切會費。

第四章 組織及成員

第九條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會員代表由會員依比例分區選出,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代表大會職務。本會會員代表任期三年,為無給職,連選得連任。其分區比例額數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之,變更時亦同。

第十條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 訂定與變更本會章程。
  • 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經常費之數額及方式。
  •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決算。
  •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 議決財產之處分。
  • 議決本會之解散。
  •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本會置理事三十三人、監事十一人,均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十二條本會置常務理事九人,由理事於理事會中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得常務理事中,推舉二名(醫院組及基層組各一名)副理事長,並經理事會通過後生效。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三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四條本會視會務需要待聘任顧問若干名,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任聘之。歷任理事長為當然顧問。顧問之任期、職權與當屆理事同,惟無表決權。

第十五條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

第十六條本會理監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不得連任;每屆理監事須改選三分之一以上。

第十七條理事會職權如下:

  • 計劃本會會務之推進併執行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 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 審核會員入會與出會。
  •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或解任。
  • 聘任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
  •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決算。
  • 其他依職責應辦理事項。

第十八條監事會職權如下:

  •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審核年度預決算向理事會提出書面審核意見,並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或追認。
  •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本會理事、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解任。

  • 喪失會員資格者。
  • 因故辭職經理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被罷免者。

第廿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始得離職。

第廿一條本會得設下列及其他委員會,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第五章 會議

第廿二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與臨時會議二種,其日期由理事會決定。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並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廿三條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四條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會員之除名。
  • 理、監事之罷免。
  • 財產之處分。
  • 本會之解散。
  •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之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之三分之二以上之可解散之。

第廿五條本會常務理事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依必要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六條理、監事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監事會議者,視同辭職。

第廿七條理事長或常務監事無故不依第廿四條規定召開理、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應解除理事長或常務監事職務,並另行改選。

第廿八條本會應於召開定期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以前,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並於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大會會議記錄應於閉會後十五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廿九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會員入會費及年會費(會費之數額由理事會議訂之)。
  • 會員捐款。
  • 委託受益。
  • 其他收入。

第卅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卅一條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卅二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七章 會議

第卅三條 本會理監事選舉其候選理監事名單除由理事會推薦提名應選人數之同額外,並通知會員自由登記。

第卅四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五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呈請內政部備案後實行,修改時亦同。

  • ※79年11月18日第7屆第4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內政部79年12月16日台(79)內社字第0849935號函准予備查
  • ※81年11月14日第8屆第2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內政部52年4月16日台(82)內社字第08208917號函准予備查
  • ※83年11月6日第8屆第4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內政部83年12月6日台(83)內社字第08329471號函准予備查
  • ※85年11月10日第9屆第2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內政部85年12月24日台(85)內社字第08538044號函准予備查
  • ※86年11月16日第9屆第3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內政部87年3月30日台(87)內社字第08710659號函准予備查
  • ※87年11月1日第10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內政部87年11月27日台(87)內社字第08739673號函准予備查
  • ※91年11月10日第11屆第2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內政部91年12月10日台內社字第0910040333號函准予備查
  • ※92年11月9日第11屆第3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內政部92年12月2日台內社字第0920044481號函准予備查
  • ※93年11月14日第12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內政部93年12月13日台內社字第0930045587號函准予備查
  • ※95年11月5日第12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內政部95年11月22日台內社字第0950180964號函准予備查
  • ※98年11月8日第13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內政部98年12月18日台內社字第0980234759號函准予備查
  • ※99年11月14日第14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內政部100年1月13日台內社字第1000012515號函准予備查
  • ※106年11月12日第16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內政部107年2月6日台內社字第1070404330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108年12月31日台內團字第1080079065號函准予備查